联盟论坛

丝绸之路农商银行发展联盟

金融战疫: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国家主要金融支持政策概述

金文杰 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2020年伊始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全国,全国31个省区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疫情对中国经济带来了非预期性的冲击。受疫情影响,包括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企业在内的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面临经营困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为了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大局,中央多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对受疫情影响企业、产业和个人的金融支持政策,以更好发挥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一、疫情防控期间主要金融支持政策梳理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发布时间:2020126日。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发布时间:2020131日。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发布时间:2020131日。

4.国家发改委于202024日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

5.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会议同时强调,宏观政策支持要精准到位,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资金用在刀刃上,对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违法行为坚决严惩不贷。

6.《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发布时间:202027日。

7.《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205号),发布时间:202027日。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发布时间:202028日。

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发布时间:202029日。

10.《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发布时间:2020214日。

    二、对重点保障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2020131日的银发〔202029号文就提出采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加中央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纳入名单制管理的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当日,人民银行就下发了银发〔202028号文,专门安排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202025日的国常会进一步强调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明确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202027日,人民银行召开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向全国各分支行部署了专项再贷款工作。同日,五部委下发财金〔20205号文,具体明确了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的相关要求。首批专项再贷款于2020210日向9家全国性银行和10个重点省市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

所谓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我国的再贷款有两种含义,狭义的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称;广义的再贷款是指再融资的概念,包含票据再贴现。国常会及中央多部委文件所称的再贷款指的是狭义的再贷款。人民银行对于再贷款类型区分为四类,包括流动性再贷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此次应对疫情的专项再贷款资金安排就属于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再贷款虽然是人民银行将资金以低成本借给银行,但对于获得低成本再贷款的资金的银行必须将资金再以优惠利率借给受支持的企业,让受支持的企业同样以低成本获得资金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特殊的政策性安排。

根据五部委下发的财金〔20205号文要求及相关政策安排,“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金融支持政策包括三个部分: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管理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范围

纳入名单管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主要包括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管理部门与申报

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具体又分为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全国性名单)和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地方性名单)。

全国性名单的申报流程是:各省级发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提出申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名单

地方性名单的申报流程是: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改部门、工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备案。而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二)专项再贷款与中央财政贴息

1.可以获得专项再贷款资金的银行范围

人民银行目前明确可以获得专项再贷款资金的银行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二类是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10个重点省市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选择的辖内不超过3家地方法人银行,目前明确的是10家地方法人银行,其中湖北省为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商行。

2.银行申请专项再贷款的程序

全国性银行向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申请;地方性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审核发放。

3.专项再贷款期限利率

期限1年,利率为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LPR-250bp),以20201月的LPR计算,即4.15-2.51.65%,这是人民银行获得再贷款资金的银行收的利息。

4. 专项再贷款发放方式

专项再贷款实行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这种模式即银行先放贷再申领再贷款资金,可使企业更快拿到钱

5.银行对再贷款资金的使用限制

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重点企业的一般性资金需求,封闭管理,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贷以套取再贷款资金。如发现地方法人银行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终止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使用专项再贷款资金的资格,并可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

6.中央财政贴息的范围、期限和标准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7. 贴息资金申请程序。

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三)名单内企业获取银行的信贷支持

    1.名单内企业可以申请信贷支持的银行范围

    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2.银行对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100基点LPR-100bp),以20201月的LPR计算,即4.15-13.15%也就是银行如在20202月发放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为3.15%。考虑到财金〔20205关于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的规定企业拿到贷款的实际利率应当是1.575%,这符合25日国常会确定的低于1.6%的要求

3.银行的贷款发放流程

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银行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在审核贷款的同时,指导企业及时向省级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申请纳入名单。银行拿到企业名单之后,原则上1天,最长2天,要将贷款发放到位。

4.名单内企业对银行贷款资金的用途限制

名单内企业应确保专款专用,即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三、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

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和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四个方面。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银发〔202029号文和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文从银行信贷的“存量”和“新增”两方面入手,给予这些企业的融资便利,协助他们走出困境。

“存量方面”,银发〔202029号文和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文均强调对此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到期还款困难的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银保监办发〔202015号文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新增方面”,银发〔202029号文和银保监办发〔202010号文均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同时,银发〔202029号文还专门对“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提出要求,要求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同时增加对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

为了让受疫情影响企业更快能拿到钱缓解资金短缺的困境,银发〔202029号文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的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工信明电〔202014号文还提出,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同时,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二)强化融资担保服务

银发〔202029号文和工信明电〔202014号文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银保监办发〔202015文要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

(三)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

工信明电〔202014号文在融资方式上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在融资途径上,强调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和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

(四)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

工信明电〔202014号文对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其他基金提出不同要求:对于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求积极发挥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对于其他各类基金,要引导他们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对投资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管产品备案申请实施绿色通道政策,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四、对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的金融支持政策

     受此次疫情影响,不少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盈利能力下滑、财务压力加大,同时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面临新的挑战;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人也因防疫而导致可能无法在正常审批期限内发行。为此,银发〔202029号文、银市场〔20205号文都提出的相关金融支持措施,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期货交易所等也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提高上市挂牌和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

1. 对于注册在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相关企业以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的上市挂牌,结合正在推进的深化新三板改革,对相关企业挂牌和股票发行设置绿色通道,即报即审、专人对接、优先审查、审完即挂(发)。

2.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企业债券等,各债券管理部门纷纷建立注册(申报)发行“绿色通道”。在金融债券方面,银市场〔20205号文明确对于金融机构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建立“绿色通道”,由专人对接相关工作,优先受理发行申请,简化核准、注册程序,提高发行审核工作效率;在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方面,证监会明确实施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绿色通道政策,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首支受疫情影响的注册地在武汉的湖北上市公司为发行主体的当代明诚公司债券已在202023日通过“绿色通道”快速获批。在企业债券方面,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国家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1.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2.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2020131日起暂缓计算,证监会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恢复计算的时间。

3.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即将到期的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难以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延长相关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银市场〔20205号文还明确已核准或注册的金融机构发行得各类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债券额度有效期,自20202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另行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明确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6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4、根据《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规定,已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企业,如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外债发行的,可在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关于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三)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

1.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

2.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规定在2020131日前(后因休市延长到23日)前披露2019年业绩预告或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上市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延期披露;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430日前披露。

3.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4.各类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相关规定或者约定进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可延期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照规定在20204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应提前发布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财务数据、主要监管指标情况等信息。资本补充债券、绿色以及双创金融债券等债券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的相关信息、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按照规定应披露的受托机构报告,若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披露的,也应提前发布延期公告并说明预计可披露时间。

5.企业债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四)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沪深交易所决定在2019年下调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及年费的基础上,免收湖北地区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以及2020年湖北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和上市初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决定免除湖北地区2020年新增挂牌公司的初费和年费,并免除该地区存量挂牌公司的2020年年费;各期货交易所决定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会员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五)采取措施缓解相关市场主体流动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在202022日发布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证监会将根据不同主体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政策支持措施。

1.考虑到疫情客观上对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和现金流动造成了暂时性影响,为纾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降低市场影响,证监会拟根据不同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分类采取措施:一是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6个月。二是在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应按约定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

2.对于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问题,证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积极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补充流动性,提高相关融资额度,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增发股份等方式补充资本金。

3.疫情防控期间,为缓解受影响较大企业到期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压力而造成的流动性困难,防范违约风险,降低市场影响,证监会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的,将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发新还旧。同时,证监会将和证券交易所积极引导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和市场服务,督促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投资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通过与发行人达成展期安排、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帮助发行人度过困难期。

而在国家发改委方面,一方面放宽企业债发行的相应要求,允许企业债借新还旧,另一方面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具体如下:

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五、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的金融支持政策

针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银发〔202029号文和银保监办发〔202010文提出,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银发〔202029号文还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发布日期:2020-02-17     作者: 农商行发展联盟     浏览数:    分享到:
上一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下一篇:农商银行信贷转型理念与路径之探